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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范出炉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标准整体一致

发布时间:2021-07-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标志着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正式进入‘准货基时代’。”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按照货币基金监管标准和要求来监管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有助于保持监管的异质性和公平性,也减少一些监管套利。

  同时,董希淼指出,《通知》对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直接影响可能是收益。“因为现在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相比货币基金要高30-50BP,预计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会下降,但由于《通知》的过渡期比较长,因此下降不会太快。”董希淼说。

  与货币市场基金

  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董希淼认为这会缩窄银行投资范围,影响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在征求意见阶段,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希望投资范围能有所调整,但从正式文件来看,监管部门没有接受,所以这一点变化比较大。

  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通知》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也做出相关规定。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设立较长过渡期

  《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

  根据存量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在董希淼看来,过渡期比较长是《通知》的较为突出的特点之一。“整改延长至2022年底,这既实事求是也符合市场预期,因此对市场的冲击会比较小。”他说。

  另外,《通知》明确,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总的来说,《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及理财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有序整改和理财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董希淼也表示,《通知》的实施会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要清楚认识到,想追求高收益,就必须承担更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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