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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扩大列入范围 化妆品这些违法行为将被列入

发布时间:2021-08-0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内容显示,《办法》已于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固疾顽症,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真正让市场监管长出牙齿,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也对化妆品领域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将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办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等一系列行为,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另外,在涉及化妆品领域的相关规定中,首次明确指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的行为,将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为贯彻落实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指导下,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于2020年启动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修订工作。

  与2015年版《规范》相比,新版《禁用目录》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的基本稳定,在原有禁用原料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其中《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共包括1284种化学物质,《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共包括109种动植物原料。

  今年4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和《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究起草技术指南》,此举被视为国家加强对“非法添加”监管的又一信号。

  而2021年1月由“消字号”婴儿护肤霜引发的“大头娃娃”事件,起因也是非法添加过量激素。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化妆品已从奢侈品转变为大众消费品,美丽经济规模日益壮大。据预测,2021年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预计可达到4781亿元。

  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乱象频现。化妆品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假冒、非法添加等一系列突出乱象,都给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带来了阻碍,但随着监管力度加强,处罚力度大大提升,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会从根源上根治化妆品乱象,让那些试图打“擦边球”的企业望而却步。

  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

  这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是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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