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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微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罚

发布时间:2021-08-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近日,信用中国公布一则关于广州微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文书,据穗云市监处字﹝2021﹞949号显示,根据全国互联网中心平台转办线索,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对广州微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反特殊准则的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可证实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起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01.排毒养颜 清除私处毒素垃圾,改善面部晦暗;02.抗毒消炎 抗菌、消炎、减轻创面水肿、减少渗出物,对阴道炎和宫颈炎等妇科疾病的辅助治疗明显;03.卵巢保养 促进腺性分泌、防止阴道干涩、萎缩、养护子宫、滋养卵巢;04.促进雌激素分泌,激活细胞”等医疗术语的广告对其销售的轻尔养乳酸菌私密抑菌护理套盒产品进行宣传;于2021年4月起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富含抗敏之王——马齿苋,抗过敏、抗炎消炎、抗刺激、具有卓越舒缓镇定效果;一喷舒缓镇敏立“苋”;01舒缓不适、02降温舒爽、02改善泛红、04改善自愈力、05活力醒肤、06安抚干痒、07水润柔滑、08增强耐受性”等医疗术语的广告对其销售的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产品进行宣传。

  当事人销售的轻尔养乳酸菌私密抑菌护理套盒和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并非医疗用品,而是消毒产品和化妆品,其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中的医疗术语,无相关证据证实,均与事实不一致。当事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自行发布广告,属于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对于当事人发布违反特殊准则的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按照从轻情况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广州微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马余雄担任法人,持股40%,广州颜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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