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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草拟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特向社会公众广泛征集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cspjy@163.com。也可以按照附件格式以书信方式寄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监管处。

 

  联系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闻 028-86618631

 

  附件:   1.《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2.《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改建议样表.docx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条例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食品安全委员及其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粮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在本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支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第八条【举报与奖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川渝合作】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部署,鼓励和支持川渝两地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地方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溯源体系建设、监管执法、事故处置、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战略对接、政策衔接、功能链接、项目合作,共同提升川渝两地食品安全共治水平,推进两地食品安全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准入与公示】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的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非自产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除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一条【三小衔接性、授权性规定】  本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省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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