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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违法遭罚没57万 违规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发布时间:2021-10-3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汇检罚〔2021〕15号)显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二)、第四十八条(二)、第四十九条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警告,罚款4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04万元,由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融信托违法被罚没57万 违规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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