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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互联网存款业务转型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1-12-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关于个人互联网存款业务转型发展的几点思考)

文/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投资经理杜瑞岭

近年来部分平台或机构曾激进营销互联网存款产品。为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21年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随着监管要求的落实,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已经结束,商业银行如何利用自营平台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值得深入探讨。

第三方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发展乱象

前期,互联网存款业务主要由中小银行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展开。平台故意扭曲解读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激进营销,为中小银行机构增信,来实现互联网存款业务的野蛮增长。第三方互联网存款业务较普通存款主要有产品定价高、揽储范围广、客户黏性差、逐利性强等特点。

平台肆意激进营销,中小银行趋之若鹜。小型银行受营业网点少和认可度低等条件限制,吸收存款压力大,利率上浮明显,揽储行为较为激进。同时,小型银行议价能力弱,愿意支付较高的通道手续费,这使得小型银行存款产品率先上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随着业务的推广和产品认可度的提升,参与银行数量随之增多,类型也不断扩大,从最早的几家民营银行,逐渐拓展到农商行、城商行等规模较大的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提高客户对产品的认可度,某些平台在产品推介时有意强调存款保险制度,在显著位置向客户展示50万元以下保本保息等信息,示意产品“零风险、高收益”。这促成了互联网存款的快速扩张,但同时也应关注到,不当宣传存款保险制度,容易引发逆向选择等道德问题。

所售产品利率颇高,涉嫌违背定价机制。第三方互联网存款产品按付息频率和流动性大致可分为三类:零存类产品、周期派息产品、靠档计息产品。

零存类产品主要特点:存入当日计息,随时支取,利率在3%左右,最长续存期约为3年。与普通活期存款相比,该产品收益率较高,但总量有限须申购存入。

周期派息产品:以每周、每月、每季或每年为一个付息周期;每存满一个周期,按存入时年化收益率派息;未存满一个周期,根据本周期实际存款天数按活期利率计算;最长续存期为5年;每周派息产品利率约在3.5%,每月派息约4%,每季派息约4.4%,每年派息约4.7%。

此外,还有典型的靠档计息产品,利率也相对较高。由于计息和派息规则的不同,这些产品的最长续存期与普通存款的存款期限在概念上有一定差别,有“借长期存款名义提高短期利率”之嫌,违背行业定价自律机制进行高息揽储。

客户黏性差、逐利性强,金融风险防范困难。近两年,随着理财业务监管的持续升温,银行保本理财产品难寻,非保本产品收益下滑明显。受降准和政策利率下调等因素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表现不及从前。

第三方互联网存款产品却以“保本高息”的特征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当宣传,投资者只须根据自身流动性安排,选择利率较高的产品,无须过多考虑中小银行的信用风险。

加之互联网存款产品存取方便,能很好地迎合客户投资需求,部分货币市场基金和理财产品的投资客户转投互联网存款产品。该客户群体具有稳定性差、逐利性强等特点,容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监管对互联网存款业务的政策性指引

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通知》,对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提供了政策性指引。这不仅有效遏制了第三方互联网存款的野蛮增长,也为互联网存款自营平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业务应通过自营平台开展,不得依赖第三方网络平台。此前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开展,主要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渠道。平台有时会通过发放加息券、红包奖励等方式促销,变相提高互联网存款产品利率,涉嫌规避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另一方面,合作的银行中多数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并不被广大客户所认知,仅凭高利率吸引投资者。客户黏性差、逐利性强,缺乏风险识别能力,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隐患。

因此,禁止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规范商业银行揽储业务。

定价应遵循风险溢价规则,不得滥用存款保险制度营销。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我国自1993年起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利率上下限已于2015年10月24日完全放开。

此后,在行业定价自律机制指引下,商业银行依据各自财务计划和资信情况来进行普通存款定价。利用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不当营销宣传,会引起商业银行间的无序竞争,扰乱市场定价秩序,有悖《存款保险条例》设立的初衷。因此,规范互联网存款定价机制,整顿营销秩序,对今后业务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立足已设机构所在区域,不得盲目扩张揽储范围。区域性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等属地方性法人,应主要在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开展业务。

然而,这些银行又恰恰是开展互联网存款的主要参与者。它们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将揽储业务拓展至全国范围,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与立足于当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市场定位存在偏差。

由于互联网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如果银行管理不到位,容易滋生流动性风险隐患。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坚守发展定位,不能试图规避监管,盲目扩张业务发展范围。

商业银行规范有序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线上化、便捷化成效显著,如网络支付、理财产品发售、小额信贷审批等,物理网点和人工窗口趋于弱化。长期来看,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发展或是大势所趋,但由于前期第三方互联存款业务的不规范发展,致使商业银行须在合规经营、产品定价、揽储范围等方面进行重新探讨。

坚持审慎经营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须在合规下揽储,不能试图借助网络手段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规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如果因违规开展业务,被监管开具罚单或点名通报批评,小型银行很可能由此负面信息而引发挤兑风险。

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是中小银行发展的必遵之则,投机取巧、饮鸩止渴只会引火上身。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应当符合产品开发业务流程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业务依法合规。

强化业务风险防控,合理定价产品利率。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应全面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持续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互联网存款产品稳定性差、客户逐利性强,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业务开展时应注重总量的控制,同时做好挤兑风险应急预案;系统稳定、网络安全是自营平台运营的关键,应注重提升个人隐私保护和产品服务体验;第三方互联网存款利率高且续存期长,后续业务应适当下调产品利率并缩短续存期,来降低利率风险,具体利率上限可参考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利率。

构建完善的组织架构和恰当的激励体制,将风险防控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打造自营销售平台,落实揽储属地原则。商业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存款,只能依靠利率优势竞争,且须支付高额的通道费。这使得吸储成本进一步提升且存款稳定性差。相比之下,自营平台虽获客速度较慢,但客户黏性大,存款稳定性强,同时还可推介其他相关服务,有利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和自身品牌建设。

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自身网络平台建设,优化客户体验,提高线上获客能力,并充分利用线下营业网点,推介自身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网上银行等网络渠道及相关产品。

同时,业务开展时须注重线上客户常住地或主要业务地的识别,践行揽储范围的属地性原则。具体来讲,网络新客户开具Ⅱ类银行账户时,可限定关联实体银行卡的开户地址为该行已设立机构的所在区域。

提升负债管理能力,灵活调控产品额度。互联网存款成本高、稳定性差,商业银行不能过度依赖该渠道吸储,应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提高负债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合理控制负债成本。

汇集所有负债来源渠道,建立完备、可靠的负债监测信息系统,为负债质量管理的相关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

提高负债结构分析能力,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的细化关键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覆盖率等),对不同类型互联网存款产品额度施行动态调控。

单独设置互联网渠道存款统计科目,有效利用其灵活性,提高银行主动负债能力,努力把产品做成提高负债质量的有效调节器。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2021年9月刊,本文编辑:王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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